《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务、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并将其中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此处隐藏4532个字……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将其中的“导游服务机构”修改为:“导游专业协会”,将“登记”修改为:“注册”。
(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将其中的“、县级市”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县级市”删除。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并将其中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将这四件法规重新公布。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