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1】
企业搬迁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钱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的资产;二是人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员工。
钱的问题虽然重要,但是操作起来并不困难,真正让管理层头疼、也最容易影响搬迁的,是人的问题。
如何制定一个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人员安置方案?如何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避免群体性争议,既要维持稳定、推进搬迁工作,又要经济节约?这些问题的处理,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更需要丰富的安置经验,否则,极易产生劳资纠纷,轻则遭员工投诉、仲裁,重则产生群体性事件、搬迁工作失败。
作为江苏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亿诚律师事务所在劳动领域诉讼和非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处理过多起企业搬迁、改制、并购、解散、经济性裁员等过程中员工安置工作。
本文将以本所近期接受委托的一起人数较少、情况相对简单的案件为例,从合法性角度和可操作性角度对安置方案的制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近几年持续亏损,为实现优化管理和业务转型,欲将经营地址自W市搬迁至N市,迁址过程中需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目前该公司有员工三十三人。
二、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 ,针对案情出具了两套方案,并对两套方案进行了对比分析,委托人最终 ……此处隐藏1702个字……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首先目标是合法。
本所出具的方案一主要适用的法律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主要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虽然,上述条文明确将企业迁移作为“客观情况”中的一种进行列举,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搬迁均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对于跨市搬迁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对于同一市区内的搬迁,实践中并不认为属于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一般把握的尺寸是:同一个市区内搬迁,且企业在充分保障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的情况下,经民主程序制定了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诸如安排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增加交通津贴,推迟上班时间等措施尽量降低搬迁对员工的影响,且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的,一般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视为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