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协议书写法

时间:2023-05-21 06:45:52
抚恤金协议书写法

抚恤金协议书写法

  抚恤金领取协议

  赵芳斋于2014年12月14日去世,其母亲赵魏氏,1908年8月5日出生、父亲赵铜山1906年9月5日出生,配偶苗桂花1933年8月6日出生,以上人员均已故,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现共有法定受益人5人,分别是:长子赵大洪1954年3月26日出生,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工作(已退休)、次子赵三线1973年10月6日生,郾城外贸总公司工作、长女赵真真1957年11月1日出生,舞阳电影公司工作,二女赵艳艳1963年2月12日出生,郾城国税局工作、三女赵艳萍1965年4月1日出生,舞阳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

  经上述所有受益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次子赵三线作为抚恤金的领取人,身份证号为:41112319731006953x,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支行(银行全称),银行卡号为:6227002560340018013。

  各法定受益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受益人签字(押印)后协议立即生效。

  抚恤金领取后的`分配、归属等所有事宜,均与各级国税机关无任何关系。

  立约人(受益人)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月6日

  抚恤金事宜联系人 姓名:赵三线 电话:13938037819

  抚恤救助协议书

  甲方:灵台县康庄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妻子: 身份证号:

  长子: 身份证号:

  次子: 身份证号:

  以上三人代表于社奎所有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单位临时合同工于社奎,男,汉族,现年 57岁,家

  住灵台县什字镇郭家老庄村北头社445号,身份证号:

  622723195612052032。本人于2013年11月12日13点20分左右从家中出发在泾渗公路沟圈村附近(正式出事地点以灵台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报告书为准)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挂车相撞,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由灵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另案处理)。甲方本着告慰死者并安慰亲人的心愿,出于人道原则,决定对其家人进行抚恤救助,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经灵台县什字镇法庭确认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抚恤救助乙方人民币25680.00元,(贰万

  伍仟陆佰捌拾元整),于社奎尚未领取的2013年9月、10月及11月12天工资共4320元(肆仟叁佰贰拾元)由乙方一次性领取。共计叁万元整。

  二、本救助金为一次性抚恤,再无后续。

  三、乙方负责抚恤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

  此引发经济纠纷争议,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事项,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的行为出现,不得再上访、诉讼和寻求其它任何解决途径。

  五、甲方与于社奎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合同自2013年11月12日终止。于社奎与甲方及其单位现有员工无经济纠纷。

  六、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捺指印后即为生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什字镇法庭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妻子:

  长子:

  年 月 日 次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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