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
赵善坤与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终字第16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坤,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1号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2007年4月24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中心,其中有赵善 ……此处隐藏2652个字……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预。
任务:
(1)在运营运动中严厉遵照国度司法律例和甲方规章轨制。
(2)卖力办理运营变乱,相关运营前提自立卖力办理。
(3)对因乙方惹起的司法纠葛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用和形象,不做任何冒充、欺诈、侵权、损誉的工作,若产生此类变乱,甲方有权究查乙方的司法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
(5)乙方运营名目不得跨越甲方运营许可证所划定的规模,如超越甲方运营许可证规模的名目,乙方自行卖力。
守约责任:
(1)乙方在条约生效时代若从事有损甲方康复处或声誉的行动,甲方有权片面终止条约,今年已缴效劳费不予退还。
(2)乙方所得到甲方承认或受权的运营运动,不得再转授其他任何人,不然即视为守约。
(3)若司法界定乙方的运营款子为违规或违法,甲方有权先于截留,并帮忙司法执行,乙方不得追溯,如有产生由此招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担并卖力司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运营运动中,若呈现平安事故等重年夜不测,均有乙方自力负担,甲方不负担统统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条约以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有用期一年,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一份。
甲方具名:
甲方盖印:
年 月 日
乙方具名:
乙方盖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