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双倍工资”是为了制约提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规范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用人单位仍无视法律的存在,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保险等,依旧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亦不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有些权利机关(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充当违法用人单位的代言人和保护伞,明显站到了劳动者的对立面,玩弄法律,刻意曲解《劳动合同法》,违背立法本意和精神,亵渎了法律。对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的上限或者超过时效不予支持,使用人单位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不顾,继续违法,这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故而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应人为受限。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认定责任的前提,用人单位只要超过法定期限不与劳动者签订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定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 ……此处隐藏1791个字……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四、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