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 ……此处隐藏2961个字……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