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集锦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__)。续签
合同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并同意补充如下事项: 1、 2、 3、 原劳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本续签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用工部门与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人事处备案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劳动合同续签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 ……此处隐藏7886个字……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还难以非常准确详尽地回答前文提出的问题。事实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还存在诸多争议。
有人认为:上述相关立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依据《民法通则》与《公司法》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无疑应当承继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执行意见》的规定,则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订约”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立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就必须依据《立法法》进行解决。由于《民法通则》、《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而《执行意见》是由劳动部作出的有关解释,从法律效力来看,前者属于上位法,而后者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当依据《公司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规定仅仅是提纲挈领的说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则,这种原则适用于各类物权、债权和债务的承继。而劳动法则专门针对对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受作出了更为具体和灵活的规定。两者的关系应当是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后者应当优先适用。这些学者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着眼点不是法律部门,而应当是调整对象,也就是说,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法律部门内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适用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就同一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与《执行意见》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恰恰属于后者这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