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的调查报告
大学生都会通过打工来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大学生打工的调查报告,仅供大家参考。
随着大学的普及教育,和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加剧困难,现在的大学生们也逐渐觉察到了“危机”的存在,觉察到光在学校做一名好学生是不够的。走出象牙塔,去接触社会,来增长社会经验也会成为一个必然趋势。近期对在校本科大学生做的调查中显示超过60%的在校生有过打工的经历,这里面也不乏刚刚入学的新生。打工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尤其是在学生生活相对独立的大学里面,打工之风悄然刮起。但是在打工也存在一些问题。
调查结果:
一、打工方式: 被调查者首选的打工方式:32%家教,23%服务员(餐厅酒吧,商店),10%促销, 10%翻译,6%市场调查,另有16%选择打字、编程等。在有过打工经历的人群里有42%选择家教,21%选择市场调查,16%选择销售。 在选择工种原因方面,根据调查数据显示,32%的人看重的是工作的报酬, 29%的人希望可以自由的选择打工时间,有23%的人看重的是工作寻找的方便。 学生选择打工的方式时候更多的还是接近“学习”,尤其是有过打工经历的学生,在再次选择工种的时候是把家教作为首选的。分析原因:现在中国学生人数显著增高,很多家庭需要选择一名有文化有经验的大学生来辅导孩子,尤其在上毕业班之前。在采访中有一位家长 ……此处隐藏1896个字……然而这与没有任何专业特长的大学生无疑是一种矛盾。 结束语,维权的提醒: 在调查的学生中,只有2%的人会在选择职业的时候看重自己的权益。而在打工中有63%的人都多多少少有自己权益受到伤害的经历(克扣工资,老板刁难等等)。这说明了学生的维权意识比较差。援引中国青年报报道: 维权率只有10%。打工的大学生被侵权后,大多只能有泪往肚里咽。李迎丰说,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部门在大学生打工方面仍然是“有心无力”。 北京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劳动法专业律师刘昊斌告诉记者,打工的在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办法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如果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这样做,成本高、效益低、速度慢,对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划算。 刘昊斌说,用人单位不愿与在学大学生确定劳动关系,是因为一旦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之开立社保账户。而大学生既使整个假期都用来打工,时间最长也只有一两个月,而且大学生打工单位非常不固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只要大学生通过自己的知识和体力提供了劳务,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作息时间、安全保障、工资待遇等。但大学生以教育实习名义到企业工作的情况除外。 由此,大学生们应该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大学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假使在短期的兼职工作,也应该对自己的权益做出应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