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下面我们看看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曾有一段时间我县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承包权不是很重视,因为对土地的依赖不是很大,有的本来就不想种田,有没有承包田无所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土地征用并伴随土地增值后的可观利益驱动,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过去一些隐性的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问题就开始暴露,并从早期的土地承包问题演变为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两年来,我县信访部门接待此类信访件近30件,其中有3人为不断反复上访的对象,因此也给信访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压力。
一、农嫁女的内涵和我县信访重点类型
狭义的农嫁女是指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而现实“农嫁女”已作为一个土地权益受损对象的代名词,是广义上的概念。具体包括: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 ……此处隐藏3354个字……,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对村居委会在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中明确界定具体的内容,且这个指导性方案必须是一个针对性、操作性强,相对细化的方案,否则又会成为一纸空文。
4、加强审查,强化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此外,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镇为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责成当地按照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对拒不执行的村,由镇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
“农嫁女”权益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在现今司法实践中,各地都存在“农嫁女”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但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我县“农嫁女”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和征地赔偿款方面,而内地则主要在于土地承包。“农嫁女”权益问题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决定了政策制定的地域性,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规则,赋予政府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权力,从立法的高度来对“农嫁女”权益问题予以规制。“农嫁女”权益的全面和彻底的保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成员共同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农村妇女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